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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2-06-07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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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专利创造性的“三步法”包括: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其中,第二步,需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需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常见的具有技术启示的情形包括,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者,所述区别特征在另外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就是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重新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见,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需要准确的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根据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需要刻意的抽象或者概括出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换句话说,不需要刻意的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定义”出一个新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关键是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即判断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是否与其在现有技术中的作用相同。如果具有相同的作用或者效果,现有技术就给出了技术启示,发明就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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