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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② 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 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 并将信封存档;
③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④ 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 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如果该专利申请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 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