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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两个疑难问题,一是如何准确合理地理解权利要求中的争议技术特征,二是如何客观把握技术启示的判断,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在创造性判断中带入主观因素。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板材上下料装置及手机玻璃加工中心”(专利号:ZL201520396790.X),专利权人为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驱动液态镜头的音圈马达及其镜头组”(专利号:ZL201820385939.8),专利权人为爱佩仪(东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随后,这3家公司先后多次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涉及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多个判断难点,包括如何确定GUI的保护范围、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设计特征的组合能否成立、静态GUI和动态GUI如何判断等。
丁苯酞系列药物曾获“国家战略性创新产品”证书。本案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其创造性的认定。 【典型意义】 化学药品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效果,技术效果是判断化学药品发明创造性的重要因素。